禁止個人出售或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Feijiu網資訊平臺:案例 李某擁有一輛小轎車。2013年5月份,該轎車因達到國家報廢標準而成為報廢汽車。李某的朋友湯某認為該車的發(fā)動機性能良好,還能繼續(xù)使用。于是,李某請人將轎車的發(fā)動機拆下,贈送給了湯某。此后,湯某將此發(fā)動機以1200元的價格銷售給一個體工商戶,后被查獲。公安機關依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規(guī)定,對李某自行拆解報廢汽車、贈予發(fā)動機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萬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湯某銷售報廢汽車發(fā)動機的違法行為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李某、湯某認為處罰過于嚴厲,同時提出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和農業(yè)運輸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修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汽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guī)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此外,該《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九條規(guī)定: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報廢汽車的回收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掇k法》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本案中,李某和湯某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依法分別駁回了李某和湯某的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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