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策略與法律實務
“寶延紛爭”為我國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開創(chuàng)了先例,打開了大門。收購與反收購之戰(zhàn),已引起立法者、上市公司、證券商和廣大投資者的極大興趣,圍繞收購戰(zhàn)的有關策略和法律問題的研究,將誕生一批專家、學者并設立專門機構,為此,筆者愿以這課題,與廣大同仁開展探討。
一項收購計劃,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將進行綜合分析、反復論證、深入摸底、精心策劃,必須考慮各種因素和預測,及對方反收購的策略,并備有幾套實施方案。它包括市場因素、政策因素、傳媒導向、投資者感情和地方保護主義等;考慮收購成本、收購價值、收購時間、收購資金調度、收購協(xié)作伙伴和收購運作階段中的手段等;還應做好各種準備,諸如:善意、惡意,有關部門出面調停、談判、打官司,成功、失敗,反收購者吸收新聯(lián)盟或第三者出現(xiàn)等。所以說,收購戰(zhàn)是智慧、財力、耐力的較量,它需有一個證券、財會、法律、公關等專業(yè)高度綜合的策劃班子,并具有嚴守商業(yè)秘密的責任感。在“寶延紛爭”中,雙方均有不少成功經(jīng)驗,但也表現(xiàn)出不少“敗筆”,為后人借鑒。可見,收購是一項綜合工程,有時候需要幾年的調查、策劃和實施。但當收購意圖公開后,遇到的反收購攻擊強大,雙方陷于僵持,特別是收購方被曠日持久的訴訟拖累,那么其財力、精力將大大受損,社會影響較大,事態(tài)變化復雜,還可能被第三者利用,香港九龍倉收購案、著名的華爾街固特異橡膠和輪胎公司收購戰(zhàn),收購人均未得手,而最后由第三方出面解決。所以說,收購計劃不完備,缺少應變和后退余地,不能克服法律上的障礙,對收購方來說,風險極大。臺灣第一家收購案,收購方雖然打贏了官司,但長達數(shù)年的訟案,最后由當?shù)刈罡叻ㄔ憾▕Z,收購方為此也付出很大代價。由于各國的法律不盡一致,故收購計劃不能照搬,以此次寶安收購、控股延中為例,寶安整個計劃在經(jīng)濟效益和市場運作方面的確策劃較好,但涉及法律部分留下缺陷頗多。首先,一旦遇到法律障礙就有一個面對我國現(xiàn)行收購立法不完善,執(zhí)行和解釋問題,幾種可能都會發(fā)生,且需要時間考驗;其次,由國家證券委作出解釋和證監(jiān)會作出處理決定,還有一個訴訟問題。即延中不服,就可提出行政訴訟,還可以其他理由提出民事訴訟。雙方如陷入一場曠日持久,交叉復雜的訴訟戰(zhàn)中,對寶安不利,難以實現(xiàn)其原計劃的目的,也不能發(fā)揮大股東的實際權力,且社會影響不佳,久拖不起,日長多變,為投資者厭恨。
由上可見,收購計劃必須嚴密、完整,有應變性,考慮因素要多,選擇余地大,且能經(jīng)受法律的考驗。
收購的市場策略
對收購者來說,如何結合市場情況,安排炒作,管理資金,以最低的成本收取最多的籌碼,乃是一項最重要的計劃和策略。
對市場和股民來說,收購上市公司的事件往往是最富有刺激性的,收購會使眾多股東得利,特別當收購公開化,即收購方公告后,該股票會被市場炒飛。以包玉剛收購“九龍倉”股票為例,該股價逆市上升至78.3元,后包氏以每股105元收購;“中華汽車有限公司”收購戰(zhàn),漲幅146%;“會德豐”收購案,漲調56%;“牛奶冰廠”收購案,股價從140元升至290元,且收購者置地公司股價漲幅也達33%。由于收購行動公開后的股價飆升,也使收購者全面收購的成本增加,一些反收購專家也使用傳媒效應和借助合作者之臂,將股價抬高。這樣,不得不迫使一些收購者放棄收購,倒出籌碼,或以控股了給。于是,收購者的市場炒做手段便成為收購計劃中的最重要部分之一。
一是拂曉行動。當收購者悄悄低價吸入大量股票后,等某一個合適機會,在開盤時,以某一限價大量吃進,一舉攤牌。香港“置地”買人“電話”,“新地”買入“九巴”都曾使用這一招數(shù)。“寶安”收購“延中”也使用這一手段,即利用集合競價開盤,大量吃進,一步跨過“界線”而公開攤牌。
二是來回洗盤。任何收購行動,總要露出不少蛛絲馬跡。即使大盤慢慢吸納,也會產(chǎn)生市場效應,引起炒手加人,抬高股價,所以,急速拉高,狠命炸盤,來回震蕩是一些收購者聘用市場高手慣用的炒做方式。如香港“百利?!笔召彙爸腥A汽車有限公司”一個月期間,股價拉高41 元,還低28元,振幅146.43%?!皭勖栏摺笔召彙澳苓_科技”,股價漲跌達70%。這種來回洗盤的炒作手段,使一些想借收購獲利的炒手和廣大股民望而生畏,追漲殺跌,不少人損失慘重。而收購方因掌握相當籌碼,并擁有資金,有利操縱。所以有人說,這些股價走勢,尤如做手取先設計,最易使人落入騙線上當?shù)娜μ字小R恍┦召徴咂刚堖@些市場高手,經(jīng)幾輪洗盤,其收購成本相當?shù)?,有些等于不花錢白拿籌碼,即使收購不成,也以獲利告終,這在收購案例中十分常見。
三是聲東擊西。對收購題材,市場十分敏感,給收購者帶來相當不利因素,所以不少收購者在市場運作時采用了聲東擊西,虛虛實實的手法。如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板塊聯(lián)動效應的股票,同時吸納,開始時特別關照不收購的股票,造成市場效應,拉高出貨,走低吸納,造成炒手誤解,經(jīng)幾次炒作,一些人離場,一些人失去興趣,一些人虧損,收購題材變成燙手的山芋,等市場麻木冷淡后,收購者出奇不意,進人實質性收購,例如目前有人收購“四小龍”,相信也會采用這種手法。這種聲東擊西的手法在國外股市不曾少見,有些確屬收購者作為不同對象的選擇策略,列入計劃;有些則是市場炒做手法,為了防低成本。所以說,不少收購者還是走一步看一步,首先考慮安全和被收購者的反應及反擊力度,隨時改變方式.
除此之外,收購計劃在市場炒作和策略還有不少,但收購方得到證券商的協(xié)助成為不可缺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原因在于,證券商不僅有市場高手,且有大量市場研究人員和資料,有時還有大量的自營的資金配合。國外不少證券商都設有企業(yè)兼并部等類似機構,如我們熟悉的美林證券公司,其企業(yè)并購部就曾經(jīng)協(xié)助法國金融大師詹姆士·戈德史密斯收購美國固特異橡膠和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收購計劃的階段性和靈活性
上期本文曾談及收購的市場策略,其中聲東擊西中提及如有人收購“四小龍”相信也會采用這種手法,不想此言即中,萬科目前雖未提收購二字,但其市場策略也使用了聲東擊西之效果,用較低成本購進“申華”股(申華股價原一直在“四小龍”之首)。除了市場策略,收購行動的階段性和靈活性是收購者不得不考慮和應變的重要問題,也在整個收購計劃中占很重要地位。
由于各國法律對收購實行了嚴格的公告制度和一定的期限規(guī)定,故對收購行為本身就是時間上進行分段,公告之后的市場反映及被收購公司的反收購“毒丸計劃”,不斷挫敗了相當收購者的行動,引起兩敗俱傷,故收購者在計劃中保留了各種靈活選擇余地。這種階段性和選擇余地,總體上圍繞能進能退,持股(炒作)、控股、收購策略思想。
1986年收購“固特異”公告發(fā)出后,引起美國亞克朗市全市市民、工會組織、政府領導傾城而動,決心在這場收購大戰(zhàn)與公司共存亡,各種宣傳攻勢、集會、請愿遍及每個角落,使收購者陷入十分被動境地。當“寶安”持股“延中”5%公告后,該公司領導曾表露收購意向,故引起激烈對抗。而持股做大股東的合作口徑,往往使被收購者樂意接受,視為善意。這對收購者來說,投石問路,如市場反映平淡,對方情緒一般或無能,視情仍可繼續(xù);對方態(tài)度友好,并能深入洽談,可擬出雙方有利的合作方案,成為大股東,甚至控股;如市場反映不佳,宣布持股,日后退出仍有獲利機會。此次“萬科”與“申華”事件雙方在宣傳上低調,情緒上合作,不失為一次成功選擇和嘗試。
但是,無論是收購、控股,還是購股炒作,均是法人的商業(yè)行為,目的性十分明確。如是控股炒作,無須公告發(fā)出;如是持股做大股東分利潤,一級市場的法人股和績優(yōu)股多的是,且價格遠比二級市場便宜;如是控股參與或改變公司經(jīng)營,持股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國外一般為20~30%)才有真正發(fā)言權進入董事會,否則就須聯(lián)合其他大股東,或被日后其他股東反對;如想“買殼”收購,持股比例必須不斷推進,即使經(jīng)營者和現(xiàn)董事會有意合作,在股權游戲中不以經(jīng)營者和現(xiàn)董事會意志而決定未來,這一點對“萬科”也不例外。在股權本位制度中,認股不認人,誰持股,控股量大,誰就有權行使各種權力,包括改組董事會,改變經(jīng)營方式等重大事項。所以,不少收購行動用了相當長的時間完成,半年完成收購的比例比比皆是。如香港“愛美高”和“中華娛樂”公司收購“大酒店”,股價波動雖不大,但收購時間從1987年3月至7月底,且以收購失敗告終,當然收購者獲利超過一億港元,可見收購者的靈活選擇策略仍能使其保證獲利。
新聞戰(zhàn)與政府干預
因財團之間為收購與反收購戰(zhàn)引起的股市波動,傳輸媒介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會起到不同的效果,成為收購雙方利用的策略之一,起到推波逐瀾的公共呼聲的作用,從而引起政府部門出面干預.
著名的美國北方證券公司案便是一例。為爭奪“北太平洋”鐵路公司股票,金融大享哈里曼乘對手希爾與摩根出走,召集華爾街股票經(jīng)紀商共同策劃分頭購買“北太平洋”股票,買下控制權。在一個月內,該股票從110元漲至1000元,于是市場炒手賣空(融券)欲等回跌時收回,不料希爾、摩根二人得知后下令將控制權搶購回來,于是炒手必須高價補回,便將其他股票拋出,引起市場其他股價暴跌,殃及大多數(shù)中小散戶與其他大戶。經(jīng)傳媒報道后,引起大眾憤怒,萬人指責,希、摩財團通過報界向廣大股東宣傳:哈里曼購買“北太平洋”鐵路股票目的在于打垮該公司,因為其擁有“西北”鐵路股票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們擔心哈里曼的收購目的為毀掉該公司,故聯(lián)手抵制出讓股票,客觀上支持了希、摩反收購計劃。由于這場收購戰(zhàn)通過傳媒引起全國轟動,引起股市震蕩,美國政府以反托拉斯法出面干預由哈里曼新成立的“北方證券公司”,最后導制一場訴訟。
在“寶延”風波中,也有類似情況。雙方通過傳媒露相,各自發(fā)表收購與反收購意見,引起“延中”股票漲,大戶們將手中其他“套牢”股票平倉。引起其他股票暴跌。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積極措施,降低輿論調子,冷卻市場波動,對雙方開展工作,并做相應處理,使事件平息.從幾種意義上說,寶安在公告后向傳媒發(fā)表的言論有欠考慮,遠不如萬科與申華公司向新聞界的表態(tài),而延中則通過傳媒起到它不能起到的效果。
所以說,任何一項收購計劃,必須考慮到公告后的傳媒導向與公眾態(tài)度,乃至引起的社會效應及政府干預的可能性,不被反收購活動所利用,承擔原來不曾想到過的社會后果及公司形象。作為反收購的當事人一方,如何運用傳媒協(xié)助,抵制惡意收購,且不損害公眾與股東的利益,也是一門科學,這不僅要求公司老總在平時公眾中的形象,還涉及該公司與傳媒日常的聯(lián)系。
同樣,在各國收購戰(zhàn)中,政府有關部門出面干預也是常事,這件非為行政干預上市公司經(jīng)營活動,而涉及證券市場與廣大投資者的權益.雖然,證監(jiān)會對寶安公司的處理意見不少人上存在異議,但有關職能部門能在我國首例收購事件中及時作出反應,平息市場波動,減少更大損失,應該說是比較成功,特別是在日前法律少缺的情況下進行的。
在“寶延”風波后,不少上市公司的老總們開始關注公司的新聞報道與形象,學會與傳媒界人士打交道,注意在公眾前發(fā)表的言論符合上市公司的規(guī)范要求,體現(xiàn)了轉換機制后的姿態(tài).
法律責任及其風險
在收購過程中,對收購者來說,最大的風險莫過于法律責任。因收購者違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及其社會影響,遠遠超過收購者在收購活動實施后所能獲取的商業(yè)利潤與企業(yè)形象。故收購計劃在法律部分的內容其及重要性,已越來越被收購者所重視(特別是“寶延”風波之后,筆者也有幸接受若干收購者對法律問題的咨詢),同理,被收地方往往也運用法律武器來反對收購。
對收購的法律障礙主要是兩大方面的責任,一是來自收購方面的若干法律規(guī)定,如收購程序中的數(shù)額限制,公告義務、相關聯(lián)機構的直接間接收購行為、連續(xù)購買的時間限制、收購要約的規(guī)范、收購價格等等。一旦違反這些規(guī)定,不僅可能被課以行政處罰,還可能該判定無效,甚至承擔各種民事賠償責任,并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二是來自市場管理方面的若干法律規(guī)定,如在運作過程中有無違反信息披露制度,實施誤導式造市行為,有無參與聯(lián)手造市獲取市場差價、有無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等等,一旦違反這些管理規(guī)定,輕者被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重則還額承擔民事?lián)鷥斈酥帘蛔肪啃淌仑熑巍?br>
出于收購開始的市場注意力與影響,收購者往往用數(shù)個不同的機構名義和不同帳戶吸納籌碼,并視情買進或賣出,以保證低成本推進,且不被市場關注。有些還借助其他機構聯(lián)盟或輔佐市場價格、或采用適時“對搗”、或作日后共同控股的合作人之需要。這就涉及到一個相關聯(lián)主體、間接收購、與聯(lián)手造市等法律問題。一般來說,如無財產(chǎn)、資金、領導人員、重大業(yè)務及協(xié)議等之間的聯(lián)系,很難說從上認定為相關聯(lián)企業(yè)。反之亦然。至于不同的獨立法人,共同為日后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分用采用參股成為各自的大股東,應為法律所允許。對于以子公司,還是母公司出面公告,則是收購方的策略問題。
在完成5%購股公告之后的傳媒告示中,有一個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約及公司策略問題。從實踐中考查,完成5%購股的行為,可能是炒作的一種市場策略,也可能參股后與該公司合作的談判籌碼??赡転槿蘸筮_到控股打下基礎,也可能實施完整的收購行為,鑒于上述四種可能的連續(xù)性與靈活性,產(chǎn)生的市場后果及法律后果不同,故在表態(tài)時的市場影響及責任也不同,行為人必須為誤導承擔法律責任。
在不規(guī)范的市場活動中,利用收購的內幕信息實施炒作,也是常見之事,但有一個法律責任確定與證據(jù)認定問題.利用收購造市與利用收購信息炒作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同,但均屬違法.
收購過程中的第三人
所謂有收購過程的第三人,是指收購方和被收購公司以外,與收購活動有一定關系的主體,如牽線人、中介方、方式策劃者、市場伙伴、反收購聯(lián)盟、調停人等等。在這些不同的第三人之間,對收購雙方來講,作用意義不同、權利義務不同、出現(xiàn)的時間和形式也不同。在一些重大的收購活動中,收購方首先考慮找收購計劃設計人和有關咨詢公司,如財務顧問公司、銀行收購兼并部、律師、會計師等。經(jīng)過這些專業(yè)部門和人員對收購目標公司的咨詢調查、財務核算、市場策略設計與分析,形成一份份材
料,供收購方參考,有些還共同組成收購行動小組.收購方與策劃者之間的項目委托,是一種有償服務,在不少國家收費標準達到收購資金或盈利的百分之幾。但這種委托又具有一定的約束加保密承諾。設計者必須把所有資料包括原起草稿全部交給收購方,并對泄密承擔違約責任。收購中介人往往在收購活動中作用較大,國外一些商業(yè)銀行和專業(yè)買賣經(jīng)紀人經(jīng)??菑V告,利用他們的專業(yè)知識,安排接觸洽談雙方聚在一起。不少商業(yè)銀行花許多時間專門去物色合適的對象,從中收益。由于中介人代表委托人與另一方洽談,以代理人資格辦事,故其權利義務必須明確,以免造成任何一方的損害而被追究法律責任。在上海證券市場前幾次收購活動中,已經(jīng)有了一些專業(yè)咨詢公司為收購一方或雙方進行代理,并為促使善意收購提供了積極作用。在收購與反收購活動中,一些投資公司充當市場盟友,為幫助收購或反收購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美國和香港等一些收購活動中,不少證券商與商業(yè)銀行,包括一些上市公司與集團,為收購的一方提供幫助,成為其合作伙伴。同樣,在上次的“寶延風波”中,延中也請來某香港公司協(xié)助反收購。但是,這些合作人往往以商業(yè)目的為重,多在市場炒作中漁利,與收購雙方的協(xié)作以商業(yè)性居多,有些還以漁翁得利告終。如香港“會德豐”收購戰(zhàn),邱德拔收購“會德豐”,請來包玉剛協(xié)助,最后邱知難而退,包則迂回收購奏效。在收購活動中的調停人則不同,有些為經(jīng)濟實體、有些系政府部門、有些是行業(yè)主管,還有些則是銀行與證券商。